传奇发布网 http://www.mycane.com.cn 个体户可以少交税吗?个体户可以不记账吗?很多人觉得可以通过成立个体户来进行税收筹划…… 这是您在祥顺财税俱乐阅读的第15,087篇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任何的税收筹划都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个体户不是法外之地!近期,多家个体户因虚开发票等涉税问题被稽查甚至是判刑了! 江苏省税务局近日发布的税务处罚中,大部分被处罚的主体都是个体户! 1 警惕!今天起, 个体户开发票必备的8个“要”! 2 牢记!与公司相比 个体户有8个“无”! 了解了如何开具发票,再来聊一聊个体工商户与公司相比有哪些特点。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以下特征: 3 全了!个体户常见涉税风险! 不想被查,赶紧对照自查! 不少人对个体户存在一定的误解,觉得个体户如果不开发票,就不需要报税,这个说法当然不靠谱,个体工商户不仅需要报税,符合条件的还需要按照规定建账! 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个体工商户常见的涉税风险,个体工商户赶紧对照自查! 一、个体工商户简介 二、常见的涉税风险 1、建账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设立账簿的情形 (一)复式帐(符合之一) 是指个体工商户上一个纳税年度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新办的个体工商户为业户预估的当年度经营月平均销售额或营业额; (1)注册资金≧20万元 (2)月销售额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4万元 货物生产时,月销售额≧6万元 货物批发或零售时,月销售额≧8万元;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二)简易账(符合之一) (1)10万元﹤注册资本﹤20万元; (2)月销售额 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1.5万元﹤月营业额﹤4万元; 生产货物的,3万元﹤月销售额﹤6万元; 货物批发或零售时,4万元﹤月销售额﹤8万元; (3)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三)达不到建账标准的 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金环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四)建账时间 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增值税 1、常见风险点 (1)销售收入不完整 如现金收入、不开票收入、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等未能及时入账报税; (2)虚开发票 利用小规模纳税人免征额的优惠政策为其他单位虚开增值税发票; (3)发票开具不合规 如发票开具不及时,开具的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等; (4)进项税额抵扣不合规(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如收到的发票信息与实际业务不符,将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不能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进行了抵扣等。 2、税务检查重点 (1)实地查验(经营场所、固定资产、存货等); (2)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所处行业等信息锁定风险点,进行专项稽查; (3)通过凭证的摘要筛选可疑部分,检查原始凭证和发票; (4)有针对性的检查科目和账表; (5)通过对比发票开具所得数据来发现异常。 个人所得税 1、常见风险点 (1)收入不完整; (2)与其他部属于经营所得的收入混淆; (3)虚列成本费用; (4)列支了不得抵扣的支出; (5)在综合所得的情况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仍然扣减费用6万元及其他扣除项目; (6)个人、家庭费用与经营费用未能分别核算; (7)扣除了业主本人的工资; (8)长期零申报、不申报、或不按规定记账; (9)以各种形式向个人支付的应税收入未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税务检查重点 (1)实地查验,检查收入、成本费用、损失是否为经营所得; (2)询问对个税计算的了解程度,检查工薪发放表,查看个税代扣代缴情况,及业主工资个税是否税前扣除; (3)检查是否有综合所得,是否符合专项扣除的条件; (4)查看相关原始凭证,检查收入是否完整、是否有不合理的成本费用; 其他税费 (1)房产税 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无租使用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其他风险 1、工商年检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 (1)未按规定报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 (2)报告不实的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2、报送方式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书面方式。 3、报送内容 个体工商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 (1)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 (2)获得的资格资质许可情况; (3)生产经营情况; (4)个体工商户联系信息;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情况。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弱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文章来源:税筹圈、二哥税税念、税政第一线,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