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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算遍恋爱所有花销,最小一笔十几元,起诉要求女方返还29万,法院:驳回

2021-12-15| 发布者: 信天商贸网| 查看: 144| 评论: 3|来源:互联网

摘要: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孙燕通讯员西法相恋四年后分手,再见面竟是对簿公堂:前男友算好了恋爱时的所有花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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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孙燕通讯员西法

相恋四年后分手,再见面竟是对簿公堂:前男友算好了恋爱时的所有花销,共计29万余元,说这些钱都是民间借贷,起诉前女友,要她全部还给他。近日,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

(图文无关视觉中国供图)

男方:欺骗我感情,恋爱期间所有花销都得还我

2017年,莹莹和小张相识,并很快谈起了甜蜜的姐弟恋,搬到了一起住。

小张在淘宝上给莹莹开通了代付,莹莹也放心地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小张用。

今年年初,莹莹提出分手,小张说“把账算好”,但莹莹没理会。之后小张就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莹莹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小张起诉说,自己很珍视这段感情,两人多次谈到结婚。但从去年开始,他觉得莹莹对他的态度转变很大,除了要钱基本没有太多的沟通。

现在分手了,小张认为,自己在恋爱期间是奔着结婚的,而莹莹却以感情为幌,其实是想找长期饭票,这严重伤害了他的情感。

小张说,自己为了给莹莹买礼物、转钱,再加上日常花销,欠了不少债,莹莹的欺骗行为给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他把恋爱期间小到十几元的开销,大到3.5万的转账都整理出来,说他在恋爱期间共在微信上发红包和转账7.8万余元、支付宝和银行转账19万余元、通过代付方式为莹莹支付生活用品、化妆品、衣服和食品的费用2万余元,共计29万余元均为借款,要求莹莹返还。

女方:基本是共同生活费用,不存在借贷关系

莹莹对小张拉出的转账记录一一作出解释。

一些是表达爱意的520、1314转账,莹莹认为这是恋爱期间的一种爱意表达,并不是借贷款项的交付。一些转账则在打钱之前就说清是房租等共同生活开支。对于购买物品的支出,莹莹认为,小张在代付时就已明确款项的支付用途,是他自愿给的。而3.5万这样的大额转账,莹莹表示,都是因为小张之前刷她的信用卡套现,转账是为了还信用卡。

此外,同居生活期间,莹莹有过两次人工流产:第一次是在两人相恋后不久;后来恋爱第3年,因小张说养不起孩子,她第二次流产。因此,莹莹辩称,还有部分转账是手术检查费和调养身体所需。

同时莹莹在庭审中表示,双方只是以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并没有提及婚嫁,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我觉得他现在这样来起诉,是为了报复我。”莹莹说。

庭审中,小张也认可付房租的钱、“520”等特殊金额转账、代付都不属于借款,他透支的6.9万信用卡可以从借款中扣除,其余款项均属于借款,仍主张返还。小张还在庭审中,多次追问莹莹“你是不是早就有了别人?”

法院: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否为借贷要看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张、莹莹曾是恋爱关系,案涉款项均发生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对于大量转账金额为几十元、几百元的款项,其金额未超出同居情侣之间的日常消费支出,莹莹辩称用于共同生活符合常理,不应认定为借款。

对于其他转账金额较大的款项,小张在转账时未备注款项性质为借款,未能提供借据、借款合同等证明借款合意的证据,对借款用途、还款期限、是否约定利息等相关事实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也未举证证明其在恋爱期间曾催告莹莹还款。

相反,根据小张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能证明小张还通过向莹莹转账的方式自愿承担恋爱期间双方其他共同消费、共同生活开支。

另外,莹莹关于部分转账系用于支付流产手术检查费和流产后调养身体所需的辩称意见亦符合常理。

综上,莹莹已对案涉转账作出合理说明,现小张未能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对其基于民间借贷关系要求莹莹还款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近日,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延伸阅读

女孩独自买车买房,分手后男朋友竟说:分我一半!

杭州一对情侣同居4年后分了手。男方认为,房子、车子虽然是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女方独自出钱买的,但他有负责打包、送货、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付出,应该属于“共同经营”,这些都是“共同财产”,自己也有一半份额,并为此去法院起诉。

资料图图文无关

同居后分手

女方买的房男方要分一半走

小花多年前来到杭州打拼,并把服装批发生意做得挺好。但在老家的父母对她还没结婚这件事很着急,催婚催得紧。当时,25岁的小花经人介绍认识了隔壁村的小李。两人恋爱后,小李也来了杭州,两人开始同居生活。

2016年时,小花在杭州买下一套总价200多万房,她自己出50万首付钱,并独自办理房屋按揭贷款。

2017年初,小李、小花在老家摆酒举行婚礼,但没有登记结婚。在之后的时间里,小花独自出钱装修房子、买车位,后房子所有权登记在小花一人名下。

相处下来,小花觉得小李不上进,在同居的第四年提出分手。

一直希望能尽快结婚的小李提出,分手需赔他青春损失费。两人对此争执了一番后,小花表示可以给小李13万的补偿,但小李坚持要21万,两人就此谈崩。

后小李将小花起诉到杭州西湖法院,要求小花返还彩礼,并认为两人同居期间,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因此小花购买的房与车位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份额。因房屋和车位都在小花名下,小李要求折价分割,即要小花补偿他103万余元。

资料图图文无关

算不算共同经营

双方说法不一

庭审时,彩礼钱要不要还、同居期间女方买的房子与车位是否为共同财产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于彩礼钱,小花在庭审中表示,结婚时她并没有收到彩礼钱。

小李则把他的舅舅、双方的介绍人喊来作证。小李舅舅说,据他所知彩礼说好6万,但实际分两次共给付了4万。

对于双方的另一个争议焦点,小李认为,两人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且他除了负责打包、送货等体力活,还在家中买菜做饭、缴纳物业费等,所以属于共同经营;房屋装修、每月还的按揭款、家庭日常开支等均依赖生意收入,产生的收益应归共同所有。

小花则给出不同的说法。小花在认识小李之前,就在和朋友合伙做服装批发生意。小李来杭州后一直没稳定的工作,她便让小李来店里打包,并给小李发工资,直到小李转去做网约车司机。因此小花认为,小李所谓的共同经营并不存在,小李提出的两个诉讼请求都应依法驳回。

庭审时,小花也请来自己的合伙人为经营情况作证。

资料图图文无关

以结婚为目的的同居

期间获得的财产当然属于共同所有吗?

西湖法院审理认为,小李与证人说的彩礼金额不一致,小李对差额部分的解释为过年、过节时另给的钱,但这显然不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由男方给予女方一定财物的彩礼范畴。

结合双方提供的聊天证据,小花说给小李一笔钱的对话中,并没有提及款项性质,从前后文看,这笔钱是分手后小花给小李的作价补偿,并非彩礼返还。庭审时,小花也否认收到过彩礼,因此,西湖法院对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支持。

对是否是共同财产这一点,西湖法院审理认为,对同居期间一方获得的财产另一方并不当然享有共有所有的权利,小李对“共同所有”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双方确立恋爱关系之前,小花就在经营服装批发生意,有较为独立的经济基础。店铺使用的也是在小花合伙人名下的银行账号,小花辩称合伙人不是小李具有合理性。

小李虽提供打包送货的证据,但仅能证明其对经营事项付出劳务,没有证据证明他与小花发成共同经营合意或者实际出资经营,或者对经营事项具有决策权,因此经营收入不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小李并不享有该权益。

综上,西湖法院对小李的第二个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西湖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小李的诉讼请求。

后小李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的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配偶身份产生的,法律强调的是身份关系,并不要求夫妻双方付出同等的劳动、智力才能共同所有。小李、小花不具备配偶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并不当然享有共同所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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