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钢一体化泵站厂家 强奸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侵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强奸罪的手段行为,如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的有无,是考察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决定性因素。强奸罪的实质是行为人通过手段行为达到奸淫女的目的,如果没有手段行为,该行为难以认定为强奸行为。实践中,因妇女动机被骗,如男子发生关系前说好给钱,事后却拒绝付款,女方告强奸的案件并不鲜见,这种情况下,即使男子欺骗了女子,也难以认定为强奸罪,刑法责任主义原则要求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责任是对行为时的责任,即男子发生性关系时就违背妇女意志,在动机被骗的情况下,男女发生关系时,根本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即发生关系当时,取得了妇女的承诺,因此,这种情况下,难以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 实践中,涉性案件私密性强,强奸案件基本都发生在他人难以看到的场所,取证极其困难,尤其在男子一对一证据面前,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支持,根据存疑时有利于嫌疑人的原则,难以认定强奸罪的成立,下面将要讲述的刑法故事,或有相关,身边的刑法故事,给您讲述发生在身边的刑法事件,在生活中学法,从故事中普法。 女子主动开门,且性行为过程中多次变换姿势,性行为时间长 男子刘某和女子张某是同事关系,两个人因为业务合作关系,感情逐渐升温,越来越熟络。后来,刘某约张某去爬山,两个人欣然前往。然后两个人又一起去公园散步,在散步过程中,刘某提出两个人不如发生性关系吧,提升一下感情,遭到张某拒绝。两个人还是一如往常,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有一天,刘某深夜去张某宿舍,说是要谈谈心,张某给刘某开了门。两个人在房间内连续多次发生性关系,而且还多次变换姿势,持续时间比较长。事情结束之后,张某说要去告刘某强奸了她。刘某恳求不要告发,两个人一起保持两性关系不是很好嘛。而且告发后,两个人都名誉扫地,没有得到好处,还不如一起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呢。 刘某还是在闺蜜的强烈建议下,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在家中遭受多次强奸,强奸犯就是刘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刘某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并让他赔偿各项损失。公安机关很快介入调查,将刘某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当时为什么会发生性关系,有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等等。男青年则始终认为,两个人自愿,没有使用暴力手段,不是强奸。男女双方各执一词。 故事背后的法理 本案中,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主要是证据问题,如果在没有更多证据支持下,难以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至于,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多次变换姿势且性行为时间长,不是证明刘某是否构成强奸罪的证据材料,只是侦查人员或法院内心确信的辅助材料。 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采违背妇女意志说,只要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涉嫌强奸罪,至于性行为过程中,妇女的表现并不是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明,日本法院曾经判决过一起不成立强奸的案件,其判决理由是妇女在性行为过程中,发出呻吟声音,法院认为妇女很享受本次性行为过程,因此,否认男子强奸罪的成立。我国刑法并不采满足说,只要行为人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就构成强奸罪。 本文观点,根据现有证据,按照存疑是有利于嫌疑犯人的原则,本案中,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因此,刘某不构成强奸罪。 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 |